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 2009-1-12 10:00:21 被阅览数: 359 次 来源: 科泰瑞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
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
空气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
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2.oC)][Kcal/m2.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屋 盖 顶 棚 外 墙 内墙和楼板
±0.1~0.2 --- 0.5(0.4) --- 0.7(0.6)
±0.5 --- 0.8(0.7) 0.8(0.7) 0.9(0.8)
>=±1.0 0.8(0.7) 0.9(0.8) 1.0(0.9) 1.2(1.0)
1.0(0.9) 1.2(1.0) 1.5(1.3)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oC时.
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o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o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
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o以北的地区;北纬23.5o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大于或等于±1.0o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o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o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0.5o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
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o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o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o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o时,应采用保温门.
负荷计算
2.2.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
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
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
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第2.2.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 算。 通过
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 用的设备、照
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
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2.2.3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s=tsh+(ρJ/αW)(2.2.3-1)
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oC)
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o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2),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oC]。
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
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p=twp+ρJP/αW (2.2.3.-2)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oC);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2.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ls=twp+Δtls (2.2.3-2)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oC)
twp--同式(2.2.3-2)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oC),宜按表2.2.3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2.2.3
邻室散热量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
1~2
<23W/m2
3
23~116W/m2[20~100kcal/m2.h]]
5
第2.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l-tn) (2.2.4-1)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2.oC];
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2);
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o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
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oC)
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 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CL=KF( tzp-tn )(2.2.4-2)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F,tn--同式(2.2.4-1);
tzp--同式(2.2.3-2).
第2.2.5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 twl-tn )(2.2.5)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
K,F,tn --同式(2.2.4-1).
第2.2.6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CL=KF(tls-tn)(2.2.6)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F,tn --同式(2.2.4)
tls---同式(2.2.3-3).
第2.2.7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
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2.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
挡物的影响。
第2.2.9条 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
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
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2.2.1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第2.2.13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
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
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2.2.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的
规定采用。
气流组织
第2.4.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
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第2.4.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送风机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
围小于或等于±0.5o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
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
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
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0.1oC 的高大厂房,可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的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的风速成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
送。
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都有排热装置时,可采用地板送内方式。
3、设置窗式空调器和风机组时,不宜使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第2.4.3条 采用贴附侧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二、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第2.4.4条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二、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
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第2.4.5条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区或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二、喷口直径可采用0.2-0.8M;
三、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0.5倍;
四、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第2.4.6条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用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 同侧下方;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尽量减少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
排风装置.
注: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
第2.4.7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
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
10oC;工艺性空气调节,宜按表2.4.7采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送风温差(oC)
>±1.0
<=15
±1.0
6~10
±2.0
3~6
±1.0~0.2
2~3
送风温差 表2.4.7
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4.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2.4.8所列的数值.
换气次数 表2.4.8
室温允许被动范围(oC)
每小时换气次数
注
±1.0
5
高大房间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第2.4.9条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
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
第2.4.10条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二、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第2.4.11条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2.4.11选用。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 表2.4.11
回风口的位置
吸风速度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空气处理
第2.5.1条 冷却空气时应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
二、条件允许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
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量做到回水的利用。
第2.5.2条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用喷水室;
二、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
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的饱和度时,可采用有喷水装置的水冷式
表面冷却器。
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利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
速,宜采用2.3 ~3.5kg/(m2.s)。
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低3.5o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
宜低于0oC ;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
第2.5.5条 冰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 低于3.5oC ;冷水温升宜采用
2.5~~6.5o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第2.5.6条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
冷剂。
第2.5.7条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用3~~5 o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
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
第2.5.9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
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温允许波
动范围小于±1.0oC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就采用电加热器。
第2.5.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
器。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